一、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根据《朝阳区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它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党务,凡不涉及党内秘密和工作机密的,都要全面公开。
三、党支部设党务公开监督员1名,由处事公正、坚持原则、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党员担任。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负责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参与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政策。
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